(2014)仙执行字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邱华群与郑文枝、郑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群,郑文枝,郑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1260-1号申请执行人邱华群,男,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郑文枝,男,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建清,男,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华群与被执行人郑文枝、郑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文枝、郑建清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邱华群借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郑文枝、郑建清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郑文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2.15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文枝、郑建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彬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