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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宁与张东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张东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363号原告李宁。被告张东辉。委托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张东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