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延强与闫海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延强,闫海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杨延强。被申请人闫海举。申请杨延强与被申请人闫海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峪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