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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郑茂生、刘淑荣、郭安业、杨黎黎、王联合、李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郑茂生、刘淑荣、郭安业、杨黎黎、王联合、李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郑茂生、刘淑荣、郭安业、杨黎黎、王联合、李广英。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3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1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雷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