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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经预谋,窜至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河东路xx号二楼前间,撬锁入室,窃取被害人赵某的十几个一元、五毛硬币。后被告人石某通过五楼阳台来到河东路xx号,爬窗入室,走到二楼前间被害人李某女儿的卧室,窃取床头柜里的人民币80余元。接着,被告人石某来到五楼前间,通过墙洞进入河东路xx号,在二楼前后间共窃取被害人王某的2700余元、港币130元及1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当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躲藏在海安海东村河东路xx号一楼厕所,后被被害人赵某等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被害人李某、王某的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李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