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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聚杰与被告李玉哲、第三人赵春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聚杰,李玉哲,赵春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马聚杰,男,198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哲(曾用名李哲),男,1977年出生。第三人赵春亭,男,1965年3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聚杰与被告李玉哲、第三人赵春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聚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聚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