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聚杰与被告李玉哲、第三人赵春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聚杰,李玉哲,赵春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马聚杰,男,198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哲(曾用名李哲),男,1977年出生。第三人赵春亭,男,1965年3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聚杰与被告李玉哲、第三人赵春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聚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聚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