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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万平玉与海南首利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平玉,海南首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06-2号申请执行人万平玉。被执行人海南首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墩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平玉与被执行人海南首利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龙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张汉政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