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程晋对与梅玲牧业、杨会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晋对,淮南市梅玲牧业有限公司,杨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程晋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淮南市梅玲牧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杨会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程晋对申请执行淮南市梅玲牧业有限公司、杨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晋对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梅玲牧业有限公司、杨会武于2015年1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淮南市梅玲牧业有限公司欠款10119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穆伟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