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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储敏与王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敏,王文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储敏,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文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敏与被告王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储敏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15年1月5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储敏到庭参加诉讼,王文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敏诉称,王文汉拖欠我彩绘报酬3164元整,一直未付,我于2014年12月4日找到王文汉,要求其支付彩绘报酬3164元,王文汉出具欠条,故诉请法院判令王文汉支付彩绘报酬3164元,并由王文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储敏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王文汉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王文汉欠其工资的事实。王文汉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时承认欠工资报酬是事实、出具欠条亦是事实。经庭审质证核实,储敏提交的欠条系原件,该欠条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储敏受雇为王文汉从事彩绘工作,2014年12月4日王文汉共欠储敏工资3164元,储敏索要工资时,王文汉向储敏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储敏工资3164.00元正.叁仟壹佰陆拾肆元正.此条王文汉2014.12.4”。后王文汉未支付该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文汉向储敏出具了欠条、且在诉讼过程中对储敏主张的提供劳务过程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储敏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王文汉没有支付储敏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储敏的合法权益,故储敏要求王文汉支付3164元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储敏工资3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文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文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