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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学真与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真,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真,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忠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学真与被执行人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学真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真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委会到期范围内的约421万元债权予以冻结。经查,申请人张学真提供了被执行人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对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委会有到期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学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天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委会到期范围内的421万元债权(以实际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