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吕茂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吕茂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青龙港大庆路27号。法定代表人仇士学。被告吕茂君。委托代理人周红梅,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茂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