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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喜中与张丙文、黄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中,张丙文,黄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中,男,1959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丙文,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桃,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丙文、黄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丙文、黄桃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丙文、黄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丙文、黄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席正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