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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淘宝店业主。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06年6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个体淘宝店业主。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钱某在未经“dallz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购买原材料及假冒的“dallze”注册商标,生产服装408件。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淘宝网店“樱花树下一抹阳光”销售该假冒服装105件,销售金额18807.36元;被告人钱某通过淘宝网店“乐乐525”销售该假冒服装126件,销售金额24262.5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连衣裙74件,其中假冒“dallze”注册商标的有36件,从被告人钱某处扣押连衣裙103件,其中假冒“dallze”注册商标的有51件,侦查机关另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印有“dallze”字样的吊牌152个,从被告人钱某处扣押印有“dallze”字样的吊牌1275个、印有“dallze”字样的包装袋20个。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钱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销售金额为5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三、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dallze”注册商标的连衣裙87件、印有“dallze”字样的吊牌1427个、印有“dallze”字样的包装袋20个依法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钱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