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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龙旺与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284-1号原告龙旺,男,52岁。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旺诉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1号楼3层301、302、303、304号的房屋,并已由河南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龙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1号楼3层301、302、303、304号的房屋四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