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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俊明)。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乙(13周岁),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5年1月份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于当月的30日前给付,至孩子18周岁止。三、原告在被告处的陪嫁物品:组合家具一套、单人沙发两个、长条沙发一个、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于2015年1月15日前被告给予原告。四、被告享有孩子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双方无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红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