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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南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南初字第3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好协议。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爱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