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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苗苗与韦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苗苗,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陈苗苗。被申请人韦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债权免受损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韦艺名下车牌号为桂X×××××的江铃小客车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间,不改变上述财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赠与、出租、抵押、质押、故意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