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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银平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平,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陈银平,男,汉族。被告陈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平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平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银平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