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银平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平,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陈银平,男,汉族。被告陈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平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平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银平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