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文俊与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李天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刘文俊,男。被告:李天福,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与被告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负担750.00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