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刘佳庆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辉,刘佳庆,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辉,女,汉族,富拉尔基环卫处职工。申请执行人刘佳庆,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辉、刘佳庆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李春辉、刘佳庆于2014年12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给付赔偿款39818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已自动给付案件款,李春辉、刘佳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