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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刘佳庆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辉,刘佳庆,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辉,女,汉族,富拉尔基环卫处职工。申请执行人刘佳庆,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辉、刘佳庆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李春辉、刘佳庆于2014年12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给付赔偿款39818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已自动给付案件款,李春辉、刘佳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