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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方忠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海催字第62号申请人: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高桥镇泗洲村。法定代表人:方忠华。申请人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20005324360532、面额人民币1万元、出票人慈溪博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洁丽丝针织漂染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5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仪川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