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金仁顺与原审被告崔香丽、姜成春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金仁顺与原审被告崔香丽、姜成春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