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2817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以与被告杨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