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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2817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以与被告杨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