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华,武汉三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树华。委托代理人徐万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三镇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华与被告武汉三镇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华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树华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