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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池方水与劳子能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方水,劳子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方水,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子能,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池方水因与被上诉人劳子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池方水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池方水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池方水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池方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