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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鄢礼重、陈秀宝与被申请人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鄢礼重,陈秀宝,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鄢礼重,男。申请人陈秀宝,女。被申请人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顺。申请人鄢礼重、陈秀宝与被申请人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鄢礼重、陈秀宝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D718**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鄢礼重、陈秀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洪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D718**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