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红青、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周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青,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周根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徐红青。被告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芳。被告周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青诉被告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周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红青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红青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青撤回对被告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待全案审结时一并处理。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