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邹勇诉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贵阳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勇,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32号原告邹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东艺小楼**楼。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中石化油厂。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邹勇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贵阳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勇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