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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秦志钢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钢,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鞍山市太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秦志钢,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号许兄弟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白伟,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鞍山市太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秦志强,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秦志钢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执裁字第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秦志钢于2014年12月26日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秦志钢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秦志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卓琦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