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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中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熊金泉诉遂宁市万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泉,遂宁市万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中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熊金泉,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孝经,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清,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遂宁市万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沛,董事长。担保人高翔(谢立沛之妻),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因熊金泉诉遂宁市万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万象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遂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万象公司支付熊金泉路基工程款人民币1754876元及相关利息。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川民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万象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金泉已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在该案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遂中民初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将万象公司申请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工程价款250万元,予以扣留。2013年3月4日,被执行人万象公司及担保人高翔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并自愿以担保人高翔位于遂宁市城区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于同年4月8日作出(2013)遂中民初字3-1民事裁定书。将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处置担保人高翔位于遂宁市城区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2014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担保人高翔所有的遂宁市城区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作出苏天房鉴字第(2014)CD第060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其结论是遂宁市城区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271.17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未提出异议。2014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吉安拍卖有限公司对24号、26号营业房进行公开增价拍卖,但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2014年12月26日由四川吉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营业房进行第二次公开增价拍卖,买受人邱慧、曾英、段小丽三人共同以人民币234万元竞买到上述营业房,现竞买款项已交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高翔位于遂宁市城区的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共计70.3平方米(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04**号,土地使用证号:遂国用﹤2005﹥第2685号)过户到买受人邱慧(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03100806)、曾英(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04280987)、段小丽(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09056364)名下,三人分别所占份额为邱慧50%,曾英25%,段小丽25%;二、解除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遂中民初字3-1民事裁定书对位于遂宁市城区三清街24号、26号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晓 玲审 判 员 刘 晓 龙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