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明。原告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基本情况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