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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8元,减半收取计7,939元,由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