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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濮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兰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其与濮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199某年某月某日婚生子濮某出生,1995年,在当涂县实验小学后面建自建房一套,两间两层。1999年收养女儿王某,现王某16周岁,为在校高二学生,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左右,濮某某迷恋上跳广场舞,以及常与其他女性保持联系,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自2012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王某某与被告濮某某离婚。2、女儿王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濮某某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当涂县实验小学后面的自建房一套,两间两层;没有共同债务。濮某某辩称:王某某陈述的结婚、生子、自建房情况均属实,虽然婚后双方因为琐事确有发生争吵,但婚后双方感情一直挺好。因跳广场舞,其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其没有和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常的联系,跳舞只是一项运动。另其对家庭也尽到责任了,没有分居之前,钱一直都是给王某某的,发生争吵后,濮某学驾驶员的费用也是其出的。其与王某某开始分居生活是从2014年春节开始,双方住在家里不同的房间。其与王某某岁数渐渐大了,希望双方能共同生活,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濮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199某年某月某日婚生子濮某出生,1999年收养女儿王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濮某某爱好跳广场舞,致夫妻之间产生信任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另查明,1995年在当涂县实验小学后面建自建房一套,两间两层,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王某某递交的结婚证一本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历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且婚后生育一子和收养一女,感情亦较好,双方应当相互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之情,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保持情感和理智的平衡,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和谐稳定。近年双方虽因信任、沟通至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从双方的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稳定考虑,对王某某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濮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