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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占荣与谢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荣,谢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28号申请人吴占荣,男性,1960年1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地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谢小红,女性,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吴占荣申请执行谢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小红在本市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车辆登记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谢小红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02150元,执行费29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