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贾玉杰与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杰,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杰,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郑留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郑睿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