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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隗玉强与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玉强,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隗玉强。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隗玉强与被告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原告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