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辉,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166号申请执行人:朱光辉被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人朱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4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2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