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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辉,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166号申请执行人:朱光辉被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人朱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4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2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