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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清波与孔国刚、刘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波,孔国刚,刘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波。被执行人孔国刚。被执行人刘正英。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清波与被执行人孔国刚、刘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孔国刚、刘正英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国刚、刘正英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