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陆治权、严天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治权,严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陆治权,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严天萍,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系被执行人陆治权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思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0038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陆治权、严天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陆治权、严天萍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0038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何齐礼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加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