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家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姚某甲、姚某乙等与余某、姚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姚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姚某甲。原告姚某乙。原告姚某丙。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威智。被告余某。被告姚某丁。委托代理人宋伟。原告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乙诉被告余某、姚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660元,由原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负担。审判员 刘 月 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露露_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