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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人民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人 民 医 院 与 被 告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松 原 中 心 支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乾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委托代理人:朱彦刚,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恒。原告乾安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患者高桂春,女,2011年6月27日因左侧卵巢肿瘤,子宫肌瘤在我院行子宫全切手术,术后左侧腰部一直疼痛。于2012年11月1日在吉林油田总医院检查出左侧输尿管梗阻伴左肾积水,左肾萎缩无功能,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2012年11月2日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一步诊断,结果为左侧输尿管膀胱开口处痉挛性狭窄伴肾盂输尿管积水扩张,左肾萎缩。于2012年11月10日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输尿管下端梗阻,左肾萎缩伴肾小球实质纤维化,左肾积水,建议进行左肾手术切除。患者于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全麻下行左肾根治性切除术。术后于2013年3月19日向松原市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松原市医学会鉴定,我院与患者高桂春医疗纠纷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由我院负完全责任。因为我院每年都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险。故此,患者在治疗期间我院已向保险公司报案。材料提交齐全,保险公司理应在规定时间内为我院支付10万元人民币医疗保险赔偿款,但是至今迟迟没有支付,我院恳请法院予以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单,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理应给付赔偿,原告依法应当获得赔偿,结合庭审及原告举证,不能证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为赔偿义务人,故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乾安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