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宏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21号原告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宏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宏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宏思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