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江峰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江锋,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194号原告梁江锋。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张骏,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江锋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梁江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江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换原告。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