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武贵、张恩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武贵,张恩华,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王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治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武贵,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恩华,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周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武贵、张恩华、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0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武贵、张恩华、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中明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