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王根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祁州工业园区保衡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根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章维,该工厂财务部总监。申请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100051/23217106号、金额为72289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27日、出票人为河北省中医院,收款人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赵占军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