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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高计与陈永利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计,陈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张高计,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高计、陈永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14年度的损失3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