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民初字第3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雀莺与郑巧辉、刘君玉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雀莺,郑巧辉,刘君玉,徐州午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蕉民初字第3161-5号原告:黄雀莺,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巧辉,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君玉(系被告郑巧辉配偶),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州午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北路西、新庄北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君玉,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徐州午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汇旌投资有限公司的5%股权(金额50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州午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汇旌投资有限公司的5%股权(金额5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桂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