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荣与被申请人戴浩仁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荣,戴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陈 荣 与 被 申 请 人 戴 浩 仁 因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陈荣,男,身份证号码×××241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戴浩仁,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陈荣与被申请人戴浩仁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戴浩仁对其行为表示认错,并当面对申请人陈荣赔礼道歉,申请人陈荣表示对被申请人戴浩仁给予谅解。被申请人戴浩仁定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支付8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陈荣作为损失赔偿金。被申请人戴浩仁其田头耕作路作另案(土地案件)处理,将由河头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与耕作相关的戴宅村和簸箕村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这次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