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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思明诉被告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王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李思明,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住涿州市。被告王大凤,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祖广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明诉被告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