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思明诉被告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王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李思明,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住涿州市。被告王大凤,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祖广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明诉被告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