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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4-01

案件名称

李兰顺、李青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兰顺;李青亮;杨利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顺,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青亮,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人。被执行人杨利进,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平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顺、李青亮与被执行人杨利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利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进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南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焦永明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